本報北京1月8日訊 記者蔡岩紅 記者今天從國家海洋局獲悉,按照國務院要求,該局應下放20個項目用海預審權。目前已明確下放11個,未下放部分項目,仍處於初審或海域使用論證階段。
  據國家海洋局有關負責人介紹,根據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關規定,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項目,用海面積超過政府審批權限的,仍應按規定報國務院批准用海。該負責人強調,簡政放權不等於放監管,在加強“放”的同時,還要完善如何“管”,要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,以實現海域使用全過程監管。
  據悉,根據國務院頒佈的《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(2014年本)》,共取消、下放38項核准權限,其中涉海行業主要有火電站,熱電站,儲運設施,公(鐵)路橋梁、隧道,煤炭、礦石、油氣專用泊位,集裝箱專用碼頭,民航以及石化等。對此,國家海洋局將在下一步工作中,研究制定相關用海管理政策,制定產業用海控制指標,使地方政府的核准和用海審批工作有據可依。  (原標題:國家海洋局將下放20項用海預審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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