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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新華網南昌6月19日電 (記者吳鍾昊、高皓亮)近日,江西省尋烏縣菖蒲鄉陳先生想給政策內生育的兒子落戶,卻被鄉派出所及計劃生育辦要求做結扎手術,經媒體報道後再次引發人們對落戶政策的關註。
  事實上,除了江西尋烏,全國許多地方都存在結扎證明、超生罰款證明、出生證明等證明不全,就不能給孩子辦理戶籍登記的情況。江西安福縣公安局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也坦承:“生了兩個小孩要結扎,不結扎不給上戶口,全市到處都這樣。”
  頻頻曝出的落戶亂象值得反思,一個呱呱落地的孩子作為公民享有落戶的基本權利到底有多難?法律有沒有給出答案?為何計生政策與行政審批掛鉤現象遲遲不能被終結?
  不結扎不能落戶 計生證成“通行證”
  菖蒲鄉的陳先生夫妻雙方都是農民,之前生育了一個女兒,按照國家計生政策相關規定,陳先生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。2010年,陳先生和妻子領取了二胎準生證,新生命在第二年降臨,全家人沉浸在兒女雙全的喜悅之中,卻一直未給孩子辦理戶口。近期,孩子上幼兒園需要戶口,陳先生到鄉派出所辦理落戶時,卻被告知必須出示計生證明,否則孩子將成為“黑戶”。
  計劃生育證明指的是基層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為規範管理和服務,記載公民婚姻、生育、節育等情況的憑證。當地計生辦工作人員表示,計生證明辦理並不複雜,前提是陳先生的妻子必須先接受結扎手術。而計生證明在當地有很大“作用”,不僅辦理落戶需要,甚至連辦理工商營業執照、農村危房改造補助款的發放都要出示此證明。按照當地計生部門工作人員的話說,就是沒有結扎證明說明計生義務沒有完成。
  日前,尋烏縣相關部門公開證實了這一情況。而由此可見,政策內出生的孩子落戶尚且面臨諸多門檻,超生的“黑戶”想要“洗白”則難上加難。
  法律規定被扭曲 懶政思維在作怪
  落戶就是登記戶籍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》第七條規定,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,由戶主、親屬、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,並沒有要求出示計生證明等任何限制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》第4條也規定,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,本人出生在中國,就應該具有中國國籍。
  而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》第41條的規定,對於超生子女,其父母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;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,自欠繳之日起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;仍不繳納的,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。其中也沒有任何規定將戶籍與社會撫養費捆綁。
  “戶籍與計生證明、社會撫育費等捆綁是違法的,是擅自增加了法律規定的限制條件。”德恆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江濤認為,落戶本身就是對一個公民相關信息的記載,是一個事實行為,也是對公民身份的認可。各地公安機關應當依職權進行相應的登記,否則就是瀆職或失職。
  法律規定如此明確,為何各地辦理落戶依舊困難重重?專家認為,我國的戶口上面承載了大量福利,特別是涉及公民受教育、就業、婚姻、社會保障等等基本權利,是導致一些部門將落戶作為完成行政考核的“籌碼”,甚至從中衍生權力尋租空間的原因。江濤認為,其導致的結果就是,公民的應有權利因行政機關的懶政而被取消和限制,從而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和不穩定因素。
  河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袁勇認為,這種捆綁行為屬於違法行政,會導致行政管理秩序的混亂,政府形象的消減,法律權威的弱化。在依法治國、依法行政的方略指向下,應當避免和消除違法行政。
  計生政策與行政審批何時能脫鉤?
  在依法治國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,如何更人性化地開展計生工作,是對基層行政部門的考驗。
  “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核心是法治化,政府行政執法應嚴格遵循‘法有禁止不可為’‘法無授權不可為’的原則,政府權力不應沒有邊界。”江濤說。
  我國的戶籍制度實際上成了“拿戶籍說事的制度”,剝離這些附帶的福利,還原其人口管理的職能,應是未來戶籍制度改革的方向。專家分析認為,“新生兒落戶”和“超生罰款”“計生證明”等脫鉤,保障“黑戶”孩子合法權益,彰顯我國依法行政的現代國家治理理念。
  日前,國家衛生計生委再次強調,堅決反對以任何形式的強制措施開展計劃生育工作。目前,尋烏縣有關部門也公開表示將即刻整改,明確群眾辦理相關行政審批事項時,各鄉(鎮)、各部門不得把計劃生育證明和結扎證明作為附加條件進行限制,特別是在開具《計劃生育證明》時,不得“搭車”“捆綁”法律法規以外的任何約束性條件。
  事實上,一些地方已有實踐。今年2月至4月,江西南昌市和山東省戶籍部門相繼實行新生兒戶籍辦理新政策,都規定在辦理落戶手續時,決不允許隨意設立任何前置程序和附加條件,決不允許造成“黑戶”。
  然而不容忽視的是,鬆綁以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執行將面臨更大的難處。山東、南昌兩地計生部門擔憂,今後社會撫養費的征收難度或將大大提高,需要創新工作方法並更多地依靠法律途徑解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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